01

新单位对职工原单位工龄“清零”违法

当前,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经常让员工与下属的其他单位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工龄“归零”。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是相悖的。

02

工龄不能随意清零

金师傅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用工主体(东家)发生变化,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超市也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超市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法院遂判令公司向金师傅支付年12月25日至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余元。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是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重要标准。某些用人单位为不让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03

先辞职再签合同无法清零工龄

罗先生称自己的亲戚在荣昌某事业单位上班,去年12月26日,单位下文通知清退部分员工,然后又要求这些员工写申请书,与单位重新签合同。单位的法律顾问还称,他们的工龄将清零。罗先生称,该单位约有70余员工遇到这种情况。

  要求员工“先辞职后签合同”的做法是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再则,员工的工龄不会因为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而清零。只要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工龄就应当从入职之日起算。另外,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中,大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04

企业为何惧怕工龄?

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各大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新法,相继出台了五花八门的对策。曾经中石油的"工龄清零"事件就引起了很大   在此提醒:对于企业来说,正常的经营策略选择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借口;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要在面临企业变化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企业结构的“移花接木”,影响了自己的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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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军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市城市执法局法律监督员,王文军律师执业于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于年司法部评为AAA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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