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吉教办字〔〕24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基一字〔〕16号)有关规定,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长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市直学校和部分中省直学校外,其余学校的学籍业务均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理学籍相关业务,请直接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方式附后)咨询。一、建籍续籍

1.小学建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依据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新生录取名单,于学生报到入学一月后,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网上为新生建立学籍。建籍时,新生须向学校提交本市户籍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读民办学校的,还须提供全额缴费收据。

2.初中续籍:义务教育阶段初中依据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新生录取名单,于学生报到入学一月后,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网上为新生接续小学学籍。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本市户籍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读民办学校的,还须提供全额缴费收据。

3.异地续籍:外地小学应届毕业生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入读本市初中,由入读学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网上为其接续小学学籍。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本市户籍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小学毕业证)。办理完毕后,入读学校调取学生有关档案。入读民办学校的,还须提供全额缴费收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办理学籍时,对公办中小学,将严格审核学校提交的学生本市户籍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结果和均衡分班结果;对民办中小学,将严格审核学校提交的学生本市户籍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全额缴费发票、学校的招生计划、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结果、均衡分班结果。

二、学籍变更1.转入、转出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出转学(含跨省转学)申请:

(1)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

(2)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的。

转学基本程序:第一步,学生(或家长)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务工证明、有效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安排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第二步,转入学校审核相关材料,同意后,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二份),转入学校在“转入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材料和《转学申请表》拍照后上传至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学籍系统内说明转学原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出学籍转接申请。除极特殊情况需要留底备案外,《转学申请表》无需报送学籍主管部门。

第三步,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核办。

第四步,学生(或家长)持经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申请表》(一式二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在“转出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转出学校于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审核。

转出学校留下一份《转学申请表》,取出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并盖章密封,由学生(或家长)将另一份《转学申请表》和纸质学籍档案送至转入学校。除极特殊情况需要留底备案外,《转学申请表》无需报送学籍主管部门。

第五步,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核办。

第六步,转入学校以收到的纸质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在本校学习期间档案。

提示:

(1)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

(2)因各地执行文件可能有差异,有的地区要求在《转学申请表》加盖学籍主管部门公章,有的地区要求转出学校提供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可予以满足。

(3)转出学校应保留学生的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4)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省份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2.休学、复学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可以休学。

休学基本程序:第一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步,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一式一份),在“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休学、复学申请表》拍照后上传至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学籍系统内说明休学原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除极特殊情况需要留底备案外,《休学、复学申请表》无需报送学籍主管部门。第三步,学籍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核办。

提示:

(1)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保存备查。

(2)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有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可提出申请,从严审批。

(3)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

(6)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复学基本程序:

第一步,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具由县级(含县级)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此表与办理休学手续时同表),在“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

校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休学、复学申请表》拍照后上传至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学籍系统内说明复学原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除极特殊情况需要留底备案外,《休学、复学申请表》无需报送学籍主管部门。

第二步,学籍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核办。

第三步,学校依据学生意愿将学生编入原休学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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