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根据发布的四十条《条例》进行了梳理。

违反这些行为

将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广告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这些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的规定。

开车时不得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做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此外,《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和公路班线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在道路上行驶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或者候客。

城市公共客运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内单排靠右侧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单排依次等候进站;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行驶。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时,禁止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采取自行协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等方式处理。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违反这些行为将处一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驶出。

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不得从车窗向外抛掷物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一百元罚款。

本报记者李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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