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拥军法理学看不进去其实不是你的错
李拥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因为受教材篇幅的限制,受学术化语言的局限,所有的教材都是浓缩型的,而老师的任务恰恰就是要把这些浓缩型的内容放大开来,要从书本上的“一碗水”透视出其背后的“一桶水”。老师不但要让学生见到“树木”还要让学生见到背后的“森林”,让学生不但要知其然还要让学生知其所以然。 目次 一、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与教师的知识结构 二、法理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与授课方法 三、法理学教学的任务与教师的素质养成 本文原题为《法理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与素质养成》,原文发表于《中国大学教学》年第11期,该文在原文的基础上删减而成。感谢作者授权。 西方的一位教育家曾经说过:学生愿意上你的课有两个理由,一个是有用,一个是有趣。而法理学似乎天然地就与这两个理由无缘。 一般认为,法理学是以理论为导向的,正如我们官方的教材所定义的,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所以它太“高”; 法理学以一切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没有专门的部门法作为依托,所以它太“空”; 法理学囊括了包括制度、文本、文化、意识、心理、历史、人群等等法律现象,其无所不包,所以它太“杂”; 法理学是建立在抽象的晦涩的哲学理论基础上的,所以太“难”。 正因为它“高”、“空”、“杂”、“难”,在教学中一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课程中最难讲的,学生也普遍认为法理学是最难学的。在法学教学中习惯性的说法是法理学很重要,是其他法学课程学习的基础,但很多学生学习之后,除了难懂之外没有任何感觉。 Jurisprudence byEdvardMunch. inNationalGallery,Oslo,Norway 按照传统的课程设置规律,一般来说法理学都设在大学本科学制的第一学期,半年前还是高中生的听众们实在吃不消法理学的“难”。其实,法理学的难题并在于课程本身难,而在于对教师的要求高。 由此说来,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取决于课程知识本身,也不取决于教材的难易,而取决于教师的素质和水平,因此,破解法理学课程难题的关键环节在于教师。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特有的难题为授课教师在知识结构、角色定位、授课方法与基本素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理学的知识体系 与教师的知识结构 法理学的“高”、“空”、“杂”、“难”的特点为讲授教师提出了挑战。如果教师素质不够,他所呈现出来的法理学必然是一张晦涩难懂,枯燥乏味的面孔。讲好法理学不容易,它要求教师必须拥有非常全面和系统的知识结构。 从知识体系上讲“法理学”实际上是由“理”、“法”、“学”三部分构成的,具体说,是由“形而上”层面的“理”、“形而中”层面的“法”和“形而下”层面的“学”三部分构成。 这三部分又分别表征的是知识的“理论”、“规范”、“实践”三个侧面或层面。这三者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联系,可谓“‘法’无‘理’则盲”、“‘理’无‘法’则空”、“无‘学’则‘法’、‘理’不通”。 讲好法理学,要求教师必须掌握这三个层面的知识并能融汇贯通,形成知识上的“合力”。目前实践中法理学授课效果不佳的原因其实很大程度就在于教师没能掌握和形成这样的知识体系和结构,遭遇到了往上“上不去”、往下“下不来”的尴尬。 1.“理”(Theory)——“形而上”的角度——理论的层面 从“理”的角度,也就是从“形而上”的角度讲,法理学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文学等等人文社会科学密切联系、相互交融的,或者说这些学科和方法都为观察法律现象、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不同的侧面和视角。 以法的概念为例,法不只具有法学视域中的一个侧面——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从哲学的角度,法可以是世界运行的规律和体现人性的规则,从政治学的角度,法可以是国家对社会实施控制的手段,从经济学的角度,法可以是维护产权、确认权利边界和归属、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从社会学的角度,法可以是人们的一种生产与生活、交往与合作的方式。 教师只有引领学生在这些领域对法律进行思考,才能让学生分清楚法的不同样态: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实证法,什么是国家法,什么是民间法、什么是成文法,什么是不成文法,什么是纯粹意义上的法或“硬法”,什么是“活法”或“软法”,等等。 2.“法”(Law)——“形而中”的角度——规范的层面 法理学离不开部门法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作为依托,法的理论就是空头的理论。法理学虽然是一门理论型的课程,但它终归是讲法的“道理”和“理论”,如果抛开了法,理既讲不清楚的,也没有意义。如要做到这一点,法理学教师必须要通晓部门法领域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 抛开法律来空谈理论是目前法理学教学中突出存在的一个问题,这在一些没有法学学习背景或者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训练的教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即使对于受过正规法学训练的人来说,要求其精通所有的法律制度也是不现实的,但作为一个法理学教师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刑法、民法、行政法、刑诉法等方面的知识在整个法理学知识结构中尤为重要,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内容,对其基本制度和大致的学术走向主讲教师更应该熟悉或有所涉猎。 一般来说,对部门法知识的掌握虽不要求多么深,但要求其特别广,因此就这点来讲,成为一个优秀的法理学教师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对他的要求往往比之部门法的教师还要高。 3.“学”(Practice)——“形而下”的角度——实践的层面 这里的“学”是“学习”、“实践”的意思(Practice),也就说无论是“法”还是“理”最终都要放到实践的层面来“验真”,无法还原到实践层面的“法”和“理”是“伪法律”、“空理论”、“假道理”。 实践的场域是生活,法律源于实践,就是源于生活,源于生活中的常理、常识、常情。“法”和“理”到实践中“验真”就是到生活中“验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TheJurisprudenceWallFresco byRapha?l. FresqueVatican,Museums 由此说来,“法”和“理”是藏匿于生活中的,法理学教师的任务就是引领学生把藏于生活之中的“法”和“理”找出来。因此,教好法理学,需要教师对生活有足够的体验和省思。由此说来,对生活的敏感是法理学人应该具备的素质。 中国古人说:“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担水劈柴皆有妙道”,所以法理学的素养是通过对生活的多思、多想最后达致“顿悟”来形成的,因此这种素养不是速成的,是在生活中一点一滴、日积月累、在潜移默化中养成的。笔者一直以为,像法理学、法哲学这样的课程,不宜由年纪太轻的人来讲授。 “法之理在法外,法之理在生活”,得有一定的人生经历和感悟的人才能把道理讲明白。像自然科学中的某些学科可能会有少年天才,但法哲学、法理学更多地需要体悟、经验和反思,因此,经历的事情越多,对生活的反思就越深沉,课也就讲得越好,所以法理学往往排斥“少年天才”。 既然“法”和“理”都源于人的生活实践,也只有把法律制度放在社会生活领域才能真正理解其价值和功用,所以一名法理学教师要善于把制度放在生活的层面引导学生反思其背后的东西,让学生看到书本和法条背后中的“理”。 法理学教师的 角色定位与授课方法 如前所述,法理学具有“高”、“空”、“杂”、“难”的特点,所以一般来说,如果让学生自然选择专业或课程,很少有学生直接选择法理,也就是说,法理不像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那样能天然地获得学生们的好感。这就又给法理学教师提出了挑战,它要求教师应该具有更为高超的业务素养和授课技艺才能胜任该工作。 西方有这样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也就说,正义虽然重要,但实现正义的方式更重要。由此说开去,法理学虽然在课程体系中很重要,但展示这种“重要”的方式更重要。 如果法理学教师的缺乏必要的素养和技艺,学生或听不懂授课内容,或感觉枯燥乏味,最终它的重要性依然无法体现。有人把法理学授课效果不好的原因归结于法理学知识或教材,或市场经济中学生太功利太浮躁,而在我看来,这都是不客观的。 其实,问题就出在教师自身。一个主讲教师,如果没有系统的知识结构,具体说,往上没有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甚至文学的理论素养,往下又不北京白癜风治好要多少钱中科医院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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