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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相继在江苏南京、河南郑州、重庆、陕西西安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的6家巡回法庭,在布局上有何讲究?新设立的这些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哪些工作?又将给社会公众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

  记者:对于在全国各地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布局的?

  徐家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广东、广西、海南3省区有关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第二巡回法庭,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有关案件。今年11月,经中央批准,又在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增设4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管辖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有关案件;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有关案件。

  同时,第一巡回法庭增加管辖湖南省有关案件,第二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不变。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管辖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5省区市有关案件。

  通过以上布局,实现了管辖范围全覆盖。

  记者:新设立4个巡回法庭,为何要选在江苏、河南、重庆和陕西?

  徐家新: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地域辽阔,距离北京地理位置较远,交通相对不便。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迫切。在这两个地区设立巡回法庭,将极大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华东地区是我国经济发达区域,也是“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核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在该区域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发挥最高审判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

  华中地区距离北京较近,交通便利,人口数量较多。近年来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尤其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多年来河南等地信访压力较大,在该区域设立巡回法庭,能够做到审判力量下沉,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当地和萌芽状态。

  记者:新设立的这些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徐家新: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指导和监督,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巡回区法院的有关案件和办理来信来访。在受理案件方面,巡回法庭主要管辖辖区内重大的第一审行政、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和刑事申诉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巡回法庭受本部相关综合部门指导,将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

  巡回法庭将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组建审判团队,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巡回法庭法官实行轮换制,防止在管辖区域内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将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法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现管辖范围全覆盖,将给公众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徐家新:增设巡回法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增设巡回法庭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增设四个巡回法庭,可以进一步拉近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在空间上的距离,减轻了人民群众诉累,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也可以让更多的法官实地了解社情民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工作,更好地通过办理每一个司法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增设巡回法庭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通过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三,增设巡回法庭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平台。近两年来,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增设巡回法庭将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改革,促进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深化改革,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努力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司法改革经验。同时,增设巡回法庭也对最高人民法院运行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正确处理好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巡回法庭,以及巡回法庭与所在地巡回区的关系,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

  记者:很多公众十分好奇,什么样的法官才能去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任职?

  徐家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巡回法庭审判人员的选派,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严格选派程序,高规格、高标准,选派骨干力量到巡回法庭工作。新设四个巡回法庭庭长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8名副庭长从机关现任庭局职干部中选派。他们组织领导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其中,有3名同志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5名同志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36名主审法官中,博士学历11人,硕士学历25人;平均年龄44岁。主审法官队伍年龄、学历、经历等人员结构合理,队伍梯次较好,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已从事审判或司法调研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承办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曾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绝大部分同志多次获得立功、嘉奖、办案标兵或其他表彰。

  在巡回法庭的组建和管理中,我们十分强调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思想建设、廉政建设和党的建设,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在每个巡回法庭均设立了分党组,将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从优选派主审法官的同时,巡回法庭坚持从严控制人员编制,每个巡回法庭在编人员暂时控制在50人以内。内设机构设置按照精简原则压缩,实行扁平化管理,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设诉讼服务中心,更好地发挥巡回法庭就地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

  目前,巡回法庭组建和人员选派工作已经结束。借此机会,对巡回法庭所在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关心表示衷心感谢。

  记者:已经“开张”近两年的最高法院一巡、二巡运转情况如何?

  徐家新:截至今年11月底,两个巡回法庭共收案件,结案件,接待来访7.2万人次,较好地发挥了司法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基本实现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初衷,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目前,巡回法庭已经成为展示中国司法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展现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和充分肯定,被人民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上也引起良好反响。实践证明,中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决策是正确的。(记者李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12月27日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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