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工作人
吉地矿局发〔〕3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号)和省财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4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年12月14日 吉林省地矿局办公室年12月14日印发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6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号)、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42号)等文件的精神,切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科学统筹制定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表(见附件1),作为制订全局出访计划的依据,经全局统筹后报送省外办审批。 第四条局人事处于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出国计划汇总并呈报局党组,经局党组会商议批准后向省外办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第五条报送出访计划内容包括代表团名称、团长姓名、人员单位及职务、团组人数和经费来源、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出访主要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报送出访计划应与实际出访国家、出访任务一致。未按时报送计划、统筹未纳入全局年度计划、经省外办审核未通过的,视为下一年度无出访任务,省外办将不予审核报批临时提出的出国(境)任务。 第三章量化管理 第六条出访次数 原则上局机关正职领导(正厅级)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副职领导(副厅级)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次数不得高于厅级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等其他部门团组出访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局属各单位领导出访次数不得高于机关 第七条团组成员 出访团组构成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国家(地区)及天数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上述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四章信息公开机制 第九条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并在出访请示文件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条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省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出访任务安排要求 第十三条出访任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进行,必须是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事项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或重复性考察。出访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密切相关,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主管工作无关或与其职务不相称的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出访邀请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和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员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五条预算管理 局机关人员需保证在局机关内有相关出国任务的专项预算资金、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需保证在本单位有相关出国任务的专项预算资金,并出具费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后,报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审核。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双跨团组 参加双跨团组出访,原则上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局级人员参加双跨团组、培训团组出访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于同一系统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参团须在事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省直部门确属工作需要可组织少量双跨团组,仅限于同一系统地方人员参团。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盈利性双跨团组。省直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市(州)组织的双跨团组。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出国(境)培训团组 厅级及以下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省外专局制定年度计划,经省外办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培训团组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须在一国内完成,人员总数一般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第六章因公出访报批 第十八条报批流程及要求 因公出访报批分为七个阶段,第一阶段事前报批,第二阶段为信息公示,第三阶段政审备案报批,第四阶段为经费预算报批,第五阶段为出访任务报批,第六阶段为用汇报批,第七阶段为护照、签证等手续办理。 报批流程如下: (一)事前报批:填写并逐级签批《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出国(境)报批表》(见附件2) (二)信息公示:局机关工作人员凭《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出国(境)报批表》,到人事处填写《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信息公示表》(见附件3),在局机关进行公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至少5个工作日。 (三)政审备案:局级领导,经公示无异议,凭《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出国(境)报批表》,由人事处办理局本级签发的请示文件,报送省委组织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文件附件包括:邀请函原件、翻译件、访问日程、代表团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凭《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出国(境)报批表》,并附邀请函原件、翻译件、访问日程、代表团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到人事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单位签发正式红头文件,到外办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文件附件包括:《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出国(境)报批表》、邀请函原件、翻译件、访问日程、代表团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经费预算报批:局级领导,由人事处办理局本级签发的报省政府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附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邀请函原件、翻译件、访问日程、代表团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主管人事领导及办公室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并报省外办、省财政厅签批。 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人事处办理局本级签发报省外办的正式函发文件(文件附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邀请函原件、翻译件、访问日程、代表团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主管人事领导及办公室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并报省外办、省财政厅签批。 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局主管人事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并报省外办、省财政厅签批。 (五)出访任务报批:局级领导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人事处在省外办系统中进行填报后,将系统填报表单、《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请示文件等材料,报送省外办、省政府签批。待签批同意后,由省外办下发出国任务批件。 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外办系统中进行填报后,将系统填报表单、《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请示文件等材料,自行报送省外办签批。待签批同意后,由省外办下发出国任务批件。 出国培训人员,还须经省外专局会签后,再回省外办办理以上报批手续。 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须提供以上报批材料及组团单位正式的组团通知和征求意见函,先到省外办办理《双跨团组同意函》,并报送组团单位。后持团组的出国任务批件,到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再办理后续公务护照、签证等手续。 (六)用汇报批:凭出国任务批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用汇开支预算表》(省财政厅印发,请到人事处领取,预算填报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42号)文件执行),并报省财政厅进行用汇预算审批, (七)持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确认件(双跨团组)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因公护照和签证等手续。签证手续按照各国使馆签证要求提供材料办理。 因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外专局等审批部门的要求经常更新,报批材料以办理手续时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所产生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出访任务执行要求 第二十条讲求实效 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安排进行。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出访团组应客随主便,礼宾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第二十一条厉行节俭 出访团组要注意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不得铺张浪费,严禁超规格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费用应严格控制在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42号)文件标准内。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二十二条严守纪律 组团单位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出现出访任务不实、时间超期、地点不符、人数超量、经费超标、公款旅游等情况的,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牌转嫁出国(境)费用的,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各派出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八章出访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7天内经局人事处向省外办交回其所持护照或通行证,15天内经局人事处向省外办上交出访报告和吉林省因公出国(境)团组归国总结一览表。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暂停其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出访总结报告制度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告交由团长签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经局人事处报送省外办。逾期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外事审批部门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出访执行任务。 第二十五条费用核销 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42号)文件标准执行,并附出国任务批件、省财政厅批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经局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局领导审签后,到本单位财务进行核销。严格按照标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 第九章审核把关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把好第一关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出访请示文件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出访请示文件审核审批过程中,上级外事部门要求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该出访请示文件签发人或其委托人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和派出单位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与经费核销管理 遵守因公出访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访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和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的经费核汇、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汇、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出访人员 派出单位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人事处要严格贯彻《吉林省贯彻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吉办发〔〕18号)的要求,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条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出访任务 人事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访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 第三十条对把关不严单位和个人追查问责 按照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访审核审批实行层层把关责任制和团长负责制。因公出访组团单位、派出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因公出访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违规操作。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出访任务取得批准等问题,要追究组团单位、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因公出访团组在外期间疏于管理导致出现违规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要求追究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发布新的或进一步的相关规定,按照新的规定调整执行。 附件:1.年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表 2.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公出国(境)报批表 3.吉林省地矿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信息公示表 4.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5.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白癜风能不能治得好苏孜阿甫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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