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吉林高院

为提升吉林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公开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评估的各类机构,均可申请进入信息平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的,一般应当从该信息平台内的机构中产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信息平台机构的范围及资格要求

1、目前未进入平台,但符合资格要求、有能力完成法院委托事项的各类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均可进入信息平台。

鉴定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会计审计、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设计、产品质量、测绘测量、电子数据、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环境检测、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及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2、资格要求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二)建筑工程造价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

(三)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四)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应具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等资质;

(五)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资质;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具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

(八)土地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九)会计、审计机构应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十)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物价部门颁发的价格鉴定资质;

(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应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十三)二手车评估机构应具有市级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十四)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二、限制进入信息平台的情况

1、在信息平台建立前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各类相关“名册”及“入选机构”中除名的机构、由被除名机构演变、更名的机构,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控股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信息平台;因行贿行为被除名的机构不得申请进入信息平台。

2、因不规范执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1年内不得申请进入信息平台。

3、除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外,总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或其多家分支机构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总公司(总部)或一家分支机构进入。

三、进入信息平台方式

1、凡自愿进入信息平台的机构,请登录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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